近日,为全力推动吉林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医保支持林下山参中医临床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积极探索支持林下山参在中医临床应用的有效举措。
《通知》将医保药品目录库中人参片细分为人参片(园参)、人参片(林下山参),定点医药机构按上述分类分别对照。林下山参支付标准暂执行10元/克,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林下山参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同时,《通知》将林下山参费用纳入个人账户门诊共济支付范围,将共济人员由本人的家庭成员扩大至本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病特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林下山参费用可纳入现有门诊慢病特病病种支付范围。
此外,《通知》明确,将在省直统筹区部分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在预算总额范围内,对林下山参治疗优势病种住院费用,按照与试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在临床应用监测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省级医保部门要建立监测评估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定林下山参组方治疗方案。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具备开具林下山参资质的医师名单报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记者 高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