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批复同意(京政字[2023]3号),现公布如下: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世界著名古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为丰富,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加强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城市记忆,不断满足首都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向世界展现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形象,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依法保护,按照《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要求,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完善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工具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永远在路上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找到与现代生活的连接点;坚持心怀“国之大者”,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的贡献度。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工作制度运行有效,法定职责落实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北京样本”构建形成,首都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服务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到2035年,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传承活力明显增强,工作机制更为完善,保护传承体系更加健全,具有北京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典范之城基本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广泛共识,彰显大国首都形象和中华文化魅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在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系统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四)扎实做好调查记录工作。重点围绕北京老城、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保护和建设,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推动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征集并妥善保存代表性项目优秀作品及相关实物、资料。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逐步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支持各区深入开展记录工作,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加强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进一步加强档案、记录成果和征集作品的社会利用。
(五)持续健全代表性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认定与管理制度,严格项目认定标准和质量,完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支持中央在京单位推荐承载北京历史文化记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市级代表性项目;支持具有典型京韵京味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申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支持能够促进文化融合发展的其他地区代表性项目在京发展。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实施动态调整,建立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护。评选本市代表性项目保护优秀案例。配合做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和履约工作。
(六)探索创新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完善市、区两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对集体合作传承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探索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落实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国家级、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给予补助。认定一批代表性传承人示范工作室。对于列入本市急需保护项目目录的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给予扶持。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培育传承中坚力量。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对传承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优秀中青年骨干给予资助,重点培养京郊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七)巩固促进区域性整体保护。推动市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并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有效衔接。支持各区及乡镇、街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总结试点经验,创新工作模式,全面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
(八)合理拓展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高质量建设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中心,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推动国家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疏解腾退空间、综合交通枢纽、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等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形成集传承、展示、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服务和利用好中央在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空间。
(九)努力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高地。充分发挥首都高校、科研机构及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源集中优势,加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队伍建设。建立多学科研究平台,遴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等方面成果突出的高校及研究机构,认定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培育一批重点实验室。创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期刊,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发表和利用。举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交流活动。
三、整体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十)细化落实项目分类保护。阐释挖掘京味民间文学,创新表现方式。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等项目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创作的扶持力度,助力大戏看北京。深入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推进燕京八绝等传统工艺创新发展;认定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鼓励残疾人、京郊农民参与学习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加强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推动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利用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推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深入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办好“我们的节日”系列文化活动。
(十一)积极服务国家和首都发展大局。建立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保护协同机制,与北京城市副中心、雄安新区、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相结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办好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展示等品牌活动。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助推北京中轴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城市更新,服务首都功能核心区建设。促进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交流,强化与对口支援和协作地区的协作帮扶。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交往中心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礼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外事活动需要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讲好中国故事,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十二)不断深化资源转化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推出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主题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示范项目。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度融入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和民宿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融入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用好“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品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的提炼与应用,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公园等合理利用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促进“非遗+互联网”合作,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支持在医疗机构开设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特色诊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四、全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
(十三)加快构建新型传播格局。完善具有北京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媒体传播体系,支持新闻媒体开设相关专题、专栏,支持相关题材纪录片、节目创作,支持各类新媒体平台做好相关传播工作。支持探索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智慧体验场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研究机构和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等活动。结合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首都市民系列文化活动”等,组织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普及活动。策划举办影响广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活动,持续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购物节、老字号购物节、北京工艺美术展。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示范项目。
(十四)深度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出版首都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读本。鼓励中小学因地制宜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课程、编制相关教学材料。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中医药文化进校园示范基地。加强市属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增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与市属高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参与相关科研活动、建立工作室。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大力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
(十五 )深入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举办对外和对港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传播活动。依托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北京国际设计周、“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合作。依托国际友好城市,开展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鼓励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与高校合作开展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推出以对外传播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影视剧、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积极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合作,鼓励港澳台同胞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程,充分发挥首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增进文化认同、维系国家统一中的独特作用。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发挥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七)完善政策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政策。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益,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保护传承。不断完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用好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金。
(十九)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强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培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推动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和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