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推动传统工艺实现高质量传承发展,我部将重新认定一批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以项目保护为目的,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积极融入现代生活,有效增强项目传承活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主体。示范基地已被列为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
示范基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经营状况好。
(二)依托至少1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
(三)所依托非遗项目的核心技艺得到有效保护,传承队伍不断扩大。
(四)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开展非遗的展示展演和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在带动就业创业、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推荐的组织工作,对本地区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遴选推荐,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申请材料,推荐对象总数不超过5家。不符合认定标准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
推荐对象不限于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由原文化部认定的示范基地可参与申报。
(二)评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组织评审专家组,采取材料审查、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
(三)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基地拟确认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四)确认。通过公示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向社会公布,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颁发标牌和证书。本次认定的示范基地有效期为2023年至2025年。在此期间,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在品牌培育、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推荐材料
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由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关于推荐示范基地的请示,附件包括如下内容:
(一)推荐名单:推荐参加示范基地的汇总名单。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及近3年经营情况;所依托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概述;生产实践中开展项目保护情况;开展展示展演和宣传教育情况;项目人才培养和传承队伍建设情况;产品研发设计及品牌培育情况;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情况;3年内对所依托项目的保护计划等(见附件)。
(三)其他说明推荐对象在非遗保护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证书、奖励等复印件)。
中央企业可参照申报程序,通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每个主管部门推荐对象总数不超过2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荐的企业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同和支持。
(二)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好推荐材料审核,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评审并公示,择优推荐。填写推荐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力求做到内容具体、数据详实。
(三)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纸件盖章寄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联 系 人:周 培
联系电话:010-59882896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电子邮箱:fysfzc@mct.gov.cn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