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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7 17: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发挥好中医药(蒙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

    (一)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教育整体水平。调整优化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中医学(蒙医学)学科专业布局,逐步建立以中医药(蒙医药)课程为主、先中(蒙)后西的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蒙医)疫病课程。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将中医(蒙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双一流”建设,打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一流本科专业。布局建设中医(蒙医)养生学、骨伤学、康复学、疗术学、心理学、中(蒙)西医结合等本科专业。改革职业院校招生机制和培养内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开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加强高职院校中医药(蒙医药)专业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建成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培育一批临床教学示范基地。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蒙医)科、中医(蒙医)门诊部及诊所等纳入临床教学体系。组织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类技能大赛。(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统筹推进多层次学术经验继承、名老专家传承工作室继承人培养等人才培养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加强监管,提升质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逐步提高高等院校“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基础、经典课程教师及临床教师、师承导师培养。健全师资授课、临床带教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蒙医)医师适当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蒙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探索师承教育与同等学力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完善符合中医药(蒙医药)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临床能力、医德医风作为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薪酬奖励、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在国家、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推荐、评选工作中,探索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中(蒙)西医结合制度

    (四)完善中(蒙)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建立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协同协作的中(蒙)西医结合诊疗模式,打造一批中(蒙)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和“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中(蒙)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相关医疗机构要对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蒙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蒙医)诊疗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健全中(蒙)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将中医药(蒙医药)融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应急处置和疫病防治。建设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国家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及救援队伍建设,强化中医药(蒙医药)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加快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医药(蒙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完善西医学习中医(蒙医)制度。将中医药(蒙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蒙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提高经典课程、跟师学习、临床实习课时比重,增设疫病相关课程。支持高等医学院校获得推荐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探索开展九年制中(蒙)西医结合本硕博连读以及西学中(蒙)长学制教育教学改革,将长学制学生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组织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蒙)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蒙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蒙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蒙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蒙医药)继续教育。持续推进国家、自治区“西学中(蒙)”项目,培养多层次中(蒙)西医结合人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提高中(蒙)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支持中(蒙)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鼓励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老年病、慢性病等中(蒙)西医联合攻关和中医药(蒙医药)干预研究,形成并推广中(蒙)西医结合诊疗方案。遴选优势病种,加强中(蒙)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研究,逐步建立疗效评价标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负责)

    三、促进中药(蒙药)产业发展

    (八)加快推进中药(蒙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中药(蒙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蒙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挖掘整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蒙药)复方制剂,指导、鼓励中药(蒙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申报注册。强化科技、医疗、中医药(蒙医药)等部门横向联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蒙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支持建立第三方中药(蒙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自治区药监局、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九)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市场化、产业化。重视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科研管理,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创新,加快推动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院内制剂等转化、落地。支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康养和健康旅游产业。(自治区科技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重点工程

    (十)实施中医药(蒙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拓展人才培养资源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经费分担机制。落实国家“百千万”人才培养项目,重点培育培养一批国医大师、国医名师、岐黄学者、名中医(蒙医)、中医药(蒙医药)优秀人才、骨干人才等高层次特色人才。开展中医药(蒙医药)卓越师资和医生培养,重点加强中医(蒙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和医生培训。开展自治区名中医(蒙医)和基层名中医(蒙医)评选表彰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加大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康复类、药材炮制类、鉴定类、制剂检验类学科建设支持力度。实施中医(蒙医)临床教学基地能力建设专项,培育国家规范化培训基地和自治区区域中医(蒙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建设自治区中医(蒙医)临床医师培训教学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平台。(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中医(蒙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优质中医(蒙医)资源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支持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中医(蒙医)区域医疗中心和旗县域中医(蒙医)诊疗中心,形成以呼包鄂、通辽、巴彦淖尔为中心,辐射中、东、西区域,覆盖全区的高质量医疗服务体系。强化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打造国家级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加快特色鲜明的中医(蒙医)医院和科室建设。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信息化建设,提升治未病服务能力和水平。以国家级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为示范,建设自治区中医(蒙医)疫病防治基地。加强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应急储备库等建设,打造中医(蒙医)应急规范医院。鼓励中医(蒙医)医院拓展康复服务范围,提升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病、骨关节、职业病、地方病和伤残等的康复服务能力,支持中医(蒙医)医院建设医养结合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推进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室(中心)。支持建设中医药(蒙医药)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聚焦中医(蒙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推进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培育国家中心。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构建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标准化项目管理平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十三)实施名医堂工程。鼓励国医大师、名老中医(蒙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中医(蒙医)医疗机构,设立名医堂。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蒙医)机构。鼓励有经验、有基础、有品牌的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名医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建设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打造中医药(蒙医药)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研究制定一批中医(蒙医)特色诊疗方案,推广一批中医(蒙医)特色技术,转化一批中医药(蒙医药)先进装备、中药(蒙药)新药。通过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组织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线上线下对接活动,促进技术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和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五)实施道地中药材(蒙药材)提升工程。出台自治区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相关政策措施,推进道地药材繁育和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蒙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加大对中药材(蒙药材)良种繁育、生产种植、仓储物流等的支持力度,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以示范社创建和合作社发展项目为抓手,深化社企合作,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发展。鼓励林业专业合作社利用林地自然条件开展林下中药材(蒙药材)种植。制定推进药材初加工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药材初加工产业,加强药材初加工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推动建设中药材(蒙药材)物流基地,培育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深入开展服务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一企一策、一需一案”为中药材(蒙药材)提供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服务。(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药监局负责)

    深入实施中药(蒙药)标准化项目,推动中药材(蒙药材)种子、种苗、种植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工作。在完成黄芪、甘草、防风等17项种植标准体系相关地方标准制定的基础上,将苦参、赤芍、桔梗等标准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在标准规划、标准制定、试点建设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负责)

    (十六)建设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综合改革区。改革体制机制,加快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制度体系、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出台自治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包括中药(蒙药)在内的自治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中医药(蒙医药)改革亟需突破的重点难点,选择发展基础好的盟市、旗县(市、区),打造具有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贸易”,提供中医药(蒙医药)跨境远程医疗和远程教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展会平台拓宽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和贸易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贸易发展。积极参与制定有关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及监管规则和科技合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商务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五、增强中医药(蒙医药)发展动力

    (十八)保障落实政府投入。按照医疗卫生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蒙医)医院基础设施、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人才培养和信息化等政府投入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责任,通过灵活运用规划、划拨土地等,支持公立中医(蒙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中医药(蒙医药)产品市场化转化在税收、金融、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倾斜。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打造中医药(蒙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蒙医)诊所加入中医(蒙医)医院牵头建设的医联体和家庭医生签约团队,将治未病服务内容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将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中医(蒙医)诊所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提供诊疗场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加强融资渠道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蒙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指导推进企业上市进程。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蒙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为社会资本与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对接搭建平台,助力产业融资发展。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领域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中药(蒙药)企业名单制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优质成药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蒙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蒙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落实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补充中医(蒙医)新增医疗服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调价路径,定期开展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蒙医)传承创新发展。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蒙药)饮片、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蒙医药)医保管理措施。按规定将疗效确切、费用适宜的中医(蒙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中医(蒙医)医疗服务按病种分值付费,推进中(蒙)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蒙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激励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方便适宜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将中医药(蒙医药)纳入健康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补偿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和中医药(蒙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将中医药(蒙医药)纳入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加强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和费用的监管。(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蒙医)非基本服务。允许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价格,项目应在自治区公布实施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范围之内,服务量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蒙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蒙药)饮片和中医(蒙医)独特技术纳入保护范围。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鼓励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等方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发展,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推进中药(蒙药)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组织开展涉及中药(蒙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推动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组织开展全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涉及中医药(蒙医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完善中医药(蒙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药监局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药(蒙药)监督管理。制定药品监督抽检工作管理办法,推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样相结合,提高风险评估和监测效能。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蒙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蒙药)材。允许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代生产部分中药(蒙药)饮片。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农残、重金属和有害元素、砷盐、黄曲霉毒素等进行检验,减少重复投资,降低生产成本。做好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工作。(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播。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建设,加强保护、传承和宣传。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科研和医疗机构改善中医药(蒙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加大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推广力度,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实施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文化和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推动开展中小学中医药(蒙医药)文化教育。(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法治化水平。适时推动修订完善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监管部门能力提升和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蒙医药)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监管,净化从业环境。建立“双公示”工作机制。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用好“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蒙医药)工作作为重点,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全面参与“健康内蒙古”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蒙医药)倾斜。加大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提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标准制定、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022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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