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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6-23 14:38 来源: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文旅规〔2022〕1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甘肃矿区文广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研培计划承担院校及机构:

    为规范开展省级非遗工坊申报、确认、设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1日


    甘肃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等法规、文件重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挂牌。

    第三条 省级非遗工坊的申报、确认、设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非遗工坊:

    (一)以本地区1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为主要生产技能,项目应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有与项目对应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培训和生产工作。

    (二)符合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就业标准,即吸纳甘肃籍农村劳动力10人及以上,其中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不少于5人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吸纳就业人员工资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三)有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的固定场所,有销售平台和渠道。稳定运营1年以上,无违法经营和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

    拟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安置区申请设立非遗工坊的,以及在脱贫地区已设立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参与申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申报省级非遗工坊,必须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以下推荐申报程序: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二)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带头人、项目保护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向当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验和遴选,并将遴选结果报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三)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和二次遴选,遴选结果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组织开展论证评审、公示和认定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地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统筹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展就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围绕所在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居家就业、灵活就业的工作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

    (二)鼓励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参与院校面向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在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中面向非遗工坊带头人开设专门培训班,结合工坊需求和脱贫人口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培养优秀带头人。推动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三)支持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参与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在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地域文化特点、尊重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帮助非遗工坊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在非遗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年度任务制定、优秀成果遴选中对参与帮扶行动的院校予以倾斜。

    (四)各地加强交流互鉴,因地制宜探索工作路径,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鼓励非遗工坊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支持参加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等展示展销活动,帮助目录产品与各类企业对接,实现订单交易。协调相关网络销售平台在甘肃省“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购物节”等网上销售活动中,对目录产品给予流量投放、宣传推广、直播等方面支持。将目录产品纳入文化消费帮扶范畴。

    (六)鼓励非遗工坊深入挖掘本地区文化内涵,生产特色文化产品。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依托乡村旅游创客基地,推动非遗工坊建设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项目。

    (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围绕本地区非遗工坊和带头人,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深度报道、专栏报道和跟踪报道。支持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讲述产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以及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工匠精神。及时总结提炼非遗工坊建设优秀案例,予以宣传报道。

    (八)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机制,开展非遗工坊建设相关调研、交流和对口援建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为省级非遗工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一)根据脱贫地区人群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非遗工坊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协调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设置非遗技能类竞赛项目,开展相关技能展示交流。

    (二)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并给予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支持非遗工坊优秀带头人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照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三)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将认定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支持非遗工坊打造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按规定落实各项政策,不断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规模和质量。

    (四)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作为工作重点,优先吸纳其到非遗工坊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扶持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的各项优惠政策,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数据统计、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时监测省级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各级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及时提供省级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录入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汇总省级非遗工坊建设信息,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对省级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进一步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对建设进展滞后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对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非遗工坊每年向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取消省级非遗工坊资格。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本级非遗工坊。各地建立的本级非遗工坊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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