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编办、外办、台港澳办、发改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轻工集体企业 联社、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 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山东非遗保护特色品牌
1.培育孔府品牌。深入挖掘以“孔府菜”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研发仿制孔府餐具,创新推广孔府菜品、孔府糕点,培养一批“孔府菜”名厨,推动建立“孔府菜”展览馆,设立“孔府美食文化节”,打造“用孔府餐具、吃孔府家宴、喝孔府家酒、品孔府文化”品牌。推动“祭孔大典”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做强山东手造。支持各市依托2-3个传统工艺项目发展手造重点产业,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山东手造产业集群。推进“山东手造”非遗工坊建设,促进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山东手造”进景区、进高速服务区。打造国内知名的山东手造领军品牌。加大“山东手造”对外交流,扩大“山东手造”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3.打造特色活动。完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办会机制,创新办会模式,提高办会水平,增强办会效益。办好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月系列活动。培育“河和之契: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示周”“二十四节气活态传承和利用”等活动品牌。支持各地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群众参与广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
二、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
4.做好调查记录。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深入挖掘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摸清分布状况与保护现状,分级、分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高质量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有序推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会利用。建设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管理平台,实现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
5.加强项目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做好入选项目履约工作。完善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制定《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与代表性项目相关的文化空间保护。
6.建强传承队伍。制定《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开展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工作。制定《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培院校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实施传承梯队建设工程,加大中青年传承人发现和培养力度。创新传承人培养模式,促进传统传承方式和现代教育体系相结合,将更多传统技艺纳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目录,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传承队伍。
7.推进整体保护。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推动将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国家文化公园、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村落等规划建设有效衔接。高水平推进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支持潍坊市打造手工艺与民间艺术之都。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到2025年设立15个以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培育一批山东省文化生态名村、名镇。总结推广青岛市、东营市开展“非遗在社区”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做好省级“非遗在社区”工作。加强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完善设施体系。适时启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规划建设。鼓励各市、各县(市、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配套改建、新建传承体验中心,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2025年在全省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1500个左右。依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管理、备案和评估定级工作。
9.加强理论研究。制定实施《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统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重大理论问题,开展课题和实践研究。积极创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加强与山东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合作共建。鼓励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与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验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成果评审,鼓励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著、译著、图册等研究和实践成果。
三、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
10.推动分类保护。发挥我省民间文学资源富集优势,挖掘阐释其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支持传承人积极参加各类展演交流活动。落实曲艺传承发展计划,重塑“曲山艺海”“胡集书会”等品牌。培育一批“非遗曲艺书场”。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推动武术等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计划。推进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在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聚的地方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山东老字号名录。落实《山东省中医药文化弘扬传承工程实施方案》,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11.服务重大战略。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齐长城、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等国家、省重大战略。落实《关于推进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的意见》,制定黄河、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年度行动计划。举办“河和之契: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示周”等活动。培育一批非遗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庄,打造全省非遗助力乡村振兴的齐鲁样板。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思想理念、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
12.促进合理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发展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推出一批非遗主题旅游线路,培育一批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打造一批非遗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景区。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打造一批非遗文创精品。办好山东非遗购物节,与惠民消费季相结合,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商超,拓宽非遗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3.传承红色基因。加强革命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挖掘、整理流传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具有红色基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鼓励将其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传承人以红色内容、红色精神为题材,创作更多反映党的伟大奋斗历程的优秀作品、剧(节)目。加强红色资源的传播弘扬,传承红色基因,庚续红色血脉,推动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四、加大非遗传播弘扬力度
14.促进广泛传播。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发挥新媒体优势,创新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手段,拓展传播渠道,加大非遗传播力度。支持各级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月、传统节日等重点时机,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展示活动。深入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落实《推进二十四节气传统文化弘扬传播实施方案》,培育与二十四节气及传统节日习俗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聚力打造“好客山东·乡村好时节”活动品牌,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15.推动教育普及。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识教育读本或普及读物。鼓励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加强高等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鼓励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创建传承人工作室。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创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16.加强交流合作。配合国家、省重要外事活动、节庆、会议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传播,讲好山东故事,促进对外交流。依托齐鲁文化体验中心等平台,加强我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做好塞尔维亚贝尔格莱德中国文化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示活动。创作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纪录片、宣传片、舞台剧、短视频等优秀作品,加大国际传播,提升齐鲁文化国际影响力。依托“山东文化周”等平台,积极推动我省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发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18.完善政策法规。研究修订《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指导各地做好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做好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探索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保护制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19.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20.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适应职责和任务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培训、轮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智库建设。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