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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河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发布时间: 2022-05-30 13:46 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

    明确中医药管理机构、评奖单设中医药专业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建立专长人员人才数据库……5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这是该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会议审议。


    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2021年11月,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增加“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的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成立协调机构,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条款。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在听取意见建议时,有单位提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有利于增加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对此,条例草案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若没有相应的中医人才作为支撑,中医药的发展就只能是无源之水。


    条例草案提出,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人才数据库。


    健全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条例草案着力构建优质高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让老百姓享受到更便利、更优质的中医药服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中医院建设标准,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同时,条例草案鼓励、引导和支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化、社会化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强化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中药产业是我国医药产业的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的战略性产业。为了推动中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提出,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加强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以及中药材野生抚育管理,对小品类中药材的培育和种植适当给与补贴。


    经典名方是中医药理论指导实践历经几千年锤炼得到的产物,是中医药宝库的明珠。条例草案提出,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经典名方的整理研究和推广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来源于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中药新药研发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在强化监管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制度,加强中药采购、验收、养护、调剂、煎煮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


    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


    加强中医药传承和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统筹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提出,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中医药类专业和长学制中医药学历教育;支持职业院校培养中医药技能人才,开展面向社会的中医药类职业培训;组织开展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研究,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


    推动中医药文化发展与传播


    为更好地推动中医药文化传播、推进健康中国行动任务落地,使得更多的人科学认识中医药,共同营造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中医药文化传播”一章,提出建立健全以张仲景文化为核心,涵盖洛阳正骨文化、怀药文化、大宋中医药文化等富有历史底蕴和地域特征的河南中医药文化体系;对中医药文化古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遗存进行保护、修缮、利用;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主题公园和宣传教育基地;鼓励设置中医药服务体验展示场所;加强中小学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等。


    强化中医药发展相关保障


    为依法保障中医药发展,条例草案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中医药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设立中医药发展基金,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规定依法开展评审、评估、鉴定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专家组;评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人才奖励等项目时,应当在医药卫生序列中单独设立中医药专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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