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区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组织开展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申报推荐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居住或长期工作在该项目流布地区。
(四)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德艺双馨。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申报范围
申报推荐列入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须从以下项目的传承人中遴选:
(一)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
(二)前七批中无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三)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增补的项目。
三、推荐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向该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至项目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项目保护单位属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四、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所辖行政区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和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设区市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各地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须将推荐意见、推荐名单、推荐表等相关材料(推荐表一式5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申报图片原图电子版和视频(一式2份)汇总后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所有申报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四)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周世新18677119192 郭珊敏13557682325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38号
邮编:530023
特此通知。
附件:1.市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2.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3.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图片、视频制作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3月29日
扫码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