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施行,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立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实践中的突出现实问题,明确要求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体系,切实推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推进非遗“活”起来提供明确指引和坚实保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遵循“坚持区分精华与糟粕”“坚持中华文化一体多元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据分类保护、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正确处理保护保存与利用关系的理念和思路,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该法体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落实了公约义务,立足我国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具体国情和特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重点在于发挥保护传承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现代生产生活、切实服务于当代国家社会建设和满足个体自由发展的需要。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回应和落实这一目标方面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
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权利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和生产生活方式,其保护传承不仅是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增进和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要求,更与其传承群体维持和发展其风俗习惯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遗产地社区居民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原生环境,越来越多社会公众也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这些主体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多元主体参与与协作,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的关键。然而,上述主体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所形成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也广泛存在,成为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建立,不能仅仅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管理,还应当本着全局眼光,对其传承和活化中人的正当权益及其相互关系加以关注,通过多元法律调整方式,为保障上述主体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所形成的正当权益、协调其相互关系加以努力。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开展传承活动所必需的署名权、传承权,也包括其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创作或创造发明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如改编权、表演者权、专利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依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也须依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更新进行。
以权利保障为宗旨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法律制度的核心,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离不开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传承和积极传播。根据现行法,代表性传承人是一定区域内诸多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主体中经认定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切实履行传承传播义务的主体。代表性传承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认定为个人,有义务授徒和开展传承活动,政府则有责任为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场所、经费等必要的支持。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是为了激励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主体更加积极精进其技能、开展传承活动。但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引发的矛盾却比较尖锐。政府职能部门依托专家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标准或结果有时并不为其他掌握同样技艺的主体甚至遗产社区公众所接受;诸如侗歌苗舞、说唱戏曲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群体传承,仅将其中的某个体公民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并给予相关补助,也是对群体中其他人为非遗传承作出的重要贡献及由此应享有的正当权益的忽视。此外,现行法律规定的资助仅给予代表性传承人,且仅可用于资助其开展非遗传承传播活动,有时还无法覆盖活动的全部花销,对为之花费了大量甚至绝大部分时间、精力的传承人自身追求美好生活的权利却未加以关注。实践中,有的传承人为生计无暇开展传承活动、有的为迎合市场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庸俗化改造。针对这些问题,应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规范化:如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环节吸纳遗产地其他传承主体和社区居民代表参与评审及监督,提升认定程序的透明性;考虑不同非遗类型的具体情况,在集体项目中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传承团体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在对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给予必要经费补助的同时,承认传承人为之付出的心血和贡献的智慧,增加给予其本人的补贴和奖励等。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遗产地社区的正当权益。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或文化产业,是当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的重要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应通过政策扶持或依法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民族歌舞、传统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是重要的旅游项目;一些传统手工艺或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依托其有形产品进入市场。然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开发经营实践中,有些专业的市场开发主体变相抢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权、收益权甚至文化解释权,侵扰社区居民保留其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有的遗产地社区居民实际已失去在保护和开发利用其共同守护、传承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如何开发利用该遗产资源并分配利用收益的话语权。这不仅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不同主体的矛盾与冲突,对开发利用的社会效果和持续性造成消极影响,更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失去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内涵等更加严重的问题。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引入传承主体和社区公众的知情同意和惠益共享制度,是社区正当权益保障的基本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赋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遗产地社区公众代表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考察其是否违背真实性、完整性要求,传承人和遗产社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有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以此作为知情同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