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2006年4月20日,在《非遗公约》批准国达30个之后的3个月正式生效;截至2023年2月17日,已有181个国家加入《非遗公约》。2008年6月,《非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通过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并根据《非遗公约》的实践发展,先后进行了7次修正;同年11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三届常会期间,《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和“最能体现《非遗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正式建立。至2022年底,已有来自140个国家的676项遗产项目或优秀保护实践入选上述名录、名册。
在《非遗公约》精神引领下,教科文组织和各缔约国经过20年的共同努力,推动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事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作为缔约国,认真履行《非遗公约》义务,积极开展非遗保护实践,开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之路,为世界贡献了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从《非遗公约》通过20年看中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经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加入《非遗公约》,从此,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成为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国家行为。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提出积极履行《非遗公约》义务,同时明确了“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的工作目标和方针。可以说,中国的非遗保护之路是在继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成果,参照《非遗公约》框架,立足中国国情,不断探索实践而形成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非遗保护水平持续提升,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机制基本建立,非遗保护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履行缔约国义务,促进文明交流互鉴
中国是最早参与非遗相关国际准则性文书起草制定的国家之一,也是第六个批准《非遗公约》的国家。中国3次担任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参与了《操作指南》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中国与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了7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并在北京合作建立了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
中国建立了规模宏大的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在批约5年之后即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以下简称《非遗法》),通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等项目持续开展全国范围的非遗保护理念和技能培训,面向公众广泛开展线下线上传播展示活动等。这一系列措施,充分体现出中国政府对《非遗公约》提出的“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条款的尊重。
中国积极推进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当从2001年“昆曲”被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算起。截至目前,中国非遗项目共有7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35项列入《代表作名录》,1项入选《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总数43项,位列世界第一,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坚持政府主导,提升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多次调研非遗项目,与传承人亲切交流,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加强非遗保护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在不同历史阶段明确了中国非遗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路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级非遗馆等建设指标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2011年《非遗法》颁布实施,全国31个省(区、市)陆续出台了非遗保护条例,一些市、县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的针对特定非遗项目出台了专项条例,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不断健全。调整完善了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国家非遗保护资金106亿元,安排18亿元用于实施国家级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三)在继承中发展,不断夯实非遗保护的基础
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是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起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指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非遗保护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承继关系。《非遗法》就是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基础上调整、重新起草完成的。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时,《非遗公约》才刚刚生效,《代表作名录》还未正式建立,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十大门类分类方法,也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调查研究和保护的基础上形成的。
中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各级政府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共计10万余项,通过认定保护单位,对项目进行保护。中国还建立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等,这些制度在《非遗公约》框架中是没有的,但在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创造性地实践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生产性保护、分类保护等多种非遗保护方式方法,开展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开展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绩效评估、国家级生态保护区验收等工作,不断夯实非遗保护的基础。为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遗保护,试点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不断拓展非遗保护的新空间。
(四)以人民为中心,推动非遗融入当代生活
非遗是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创造、传承并不断创新发展的,《非遗法》明确了人民在非遗保护传承中的主体地位。实施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认定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5批3068名,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传习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实施非遗记录工程,支持对1805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记录,完成验收1040项。
实施“研培计划”,总覆盖人数超10万人次。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国办发〔2017〕25号),提倡坚守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保护广大手工艺者个性,挖掘创造性手工的价值,激发因材施艺灵感和精心手作潜能,使传统工艺从人才培养、技能提升、产品生产、市场销售、展示传播等全链条得到全面发展,面貌焕然一新。
提出“见人见物见生活”“人民的非遗,人民共享”“非遗融入当代生活”等非遗保护理念。推动非遗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提出在旅游中要尊重非遗的形式和内涵,保护非遗的传承环境和空间,保障传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传承群体参与旅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提出要保障当地村民、居民的生活,保护好非遗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尊重非遗相关群体意愿和当地风俗习惯,保护文化生态不受破坏等等。
每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开展全国范围内非遗展示活动,定期举办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原生民歌节、全国非遗曲艺周。“云游非遗·影像展”“文化进万家——视频直播家乡年”等活动已形成品牌。非遗保护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参与体验非遗、感知传统文化魅力成为新的生活时尚。
(五)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丰富非遗的表现形式,更好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重点开展与中华文明起源文化发祥有关项目的保护工作,深度挖掘阐释项目蕴含的中华人文精神和核心思想理念,弘扬其时代价值,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丰润的道德滋养,为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提供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连续三年举办“新疆是个好地方”援疆19省市非遗展,用非遗的实物实事突出展示中华文化的特征和中华民族视觉形象,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建立非遗研究基地,支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动非遗学科专业建设,为非遗保护培养专业人才。
将非遗保护工作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成立黄河流域、大运河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协同机制,形成了合作联动效应。推动非遗助力精准扶贫、助力乡村振兴工作,通过支持建设非遗工坊,带动了广大传承群体就业增收,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增强了社会凝聚力,为非遗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提供了宝贵的中国经验。
总体上看,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道路是在充分吸取《非遗公约》的保护理念和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实际,独立自主开创出来的,所取得的经验,十分珍贵,要在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中继续坚持和不断发展。
二、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认识非遗保护的机遇和使命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提出要切实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202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已经成为新时代非遗保护工作的引领性课题。
(一)在实践中形成中国化的非遗保护理论和方法
中国非遗保护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针对非遗项目或保护事项,地区先行先试,总结经验,改进提升,制定办法,全面推广的路径。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诸多实践探索,是结合《非遗公约》理念,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指导下完成的。
第一,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非遗的创造、传承和发展。《非遗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的。非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并在适应社会变迁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传承、发展、变迁甚或消亡,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看待经历不同历史时期,在不同地域传承发展至今的文化遗产,赞赏并尊重人类的创造力。《非遗公约》还强调,非遗须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满足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这种限定非常必要。但要看到,非遗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并演进的,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留有或携带一些陈旧或者糟粕性的东西。全面接受或全面否定、一概认同或彻底抛弃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我们所强调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和行为,必须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客观科学地看待非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是开展保护、传承和弘扬的前提。新时代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弘扬的过程,也是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去芜存菁的过程。
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开展一切非遗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持有非遗的社区、群体的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各种权益,是《非遗公约》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非遗来自于人民的创造,传承群体是非遗存续发展的核心,非遗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护好、培养好传承人。各项保护措施都要围绕传承群体这一基点来开展,不仅要关照他们的目前传承状况,更要考虑到他们的长远发展;不仅要关注他们的物质需求,更要在精神上给予支持与肯定。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不仅关注传承群体,也关注非遗持有者之外的广大受众群体,因为他们的需求和认同,将为非遗长期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非遗保护必须要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将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非遗保护好传承好。
第三,以坚持系统观念,推动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非遗是在人民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其知识体系、生活习惯和技艺技能,在生活实践中是无法逐一界限分明地分割开来的,也没有任何的分类方法和命名方式能将提取出来的非遗项目分列清晰、表述清楚。《非遗公约》将非遗项目化并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做法,是确保从整体上提升非遗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知,促进对话,而不是将非遗强行割裂。非遗项目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源同流异,千变万化。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扎根中华文化沃土,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保护模式上,既要有顶层设计的框架,又可有自适的空间,将“非遗融入当代生活”作为非遗保护的工作目标之一,分类分项、依时依地制定保护措施,推动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积极应对非遗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非遗公约》施行20年来,和许多国家一样,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也直面种种挑战。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是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在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重大、急剧、全面变迁之际,许多非遗实践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空间不断萎缩,面临巨大挑战。
非遗保护绝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放到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新问题新需求去实践去探索,才能出真知、出对策、出方略。已有大量事实证明,在人们共同面临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自然灾害、水危机、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生物多样性丧失、新疾病的出现等诸多挑战时,从非遗实践中汲取传统知识、民众智慧、民间经验往往可以提供有效的解决之道。非遗保护也就更加需要凝聚各方力量,汇民智聚民心解民忧,激发非遗之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而如何确保非遗的存续力也需要结合实际存在的风险和威胁作出科学评估,采取响应性的保护措施,制定中长期保护计划,居安思危,行稳致远。
(三)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非遗保护的契机与责任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保护好、传承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贝,传承中华文明,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应有之义和必答课题。中国式现代化将赋予中华文明以现代力量,只有将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放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中去考量,才能发现并抓住非遗保护的新契机,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是整个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既可独立成章,又必须融为一体。
第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非遗保护是中国式现代化中一个领域的缩影,非遗门类项目多样、社区群体众多、情况诉求复杂,各门类、不同项目之间的生存状态、传承情况差异极大,同一项目不同个体间也会有巨大的差异。随着时间发展和环境的改变,这种状态还在不停地变化着。要关注非遗领域的弱势群体,缩小门类间、项目间、个体间的差距,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非遗的系统性保护不同于以往的某种保护方式,而是进入到了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需要坚持朝向新时代新征程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因此,非遗系统性保护必须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稳中求进,坚持不懈。要做到保持历史耐心,循序渐进,不弃微末,久久为功。
第二,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非遗蕴藏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承载着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共同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的身份象征和精神财富,也是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非遗系统性保护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更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加强对非遗内涵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弘扬,充分运用好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贵资源,才能打开更多的创新空间。
第三,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操作指南》确认,非遗是战略性资源,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要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及和平与安全四个层面将非遗保护充分融入可持续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项目。中国的非遗种类繁芜,体量庞大,要正确认识非遗背后的知识体系、文化意义、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的重要性,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更好地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非遗系统性保护是对非遗再认知的过程,是一项文化价值提升弘扬的伟大工程,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动能库。
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扎实推进非遗系统性保护
要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将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切实运用到新时代非遗保护的具体工作中去,不断开辟非遗传承新天地。
(一)必须坚持人民至上,践行守正创新
非遗是人民在与自然和历史的漫长互动中创造出来的,是人民世世代代共同传承下来的,在人民生活中日用而不觉,体现着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念,是我们文化自信自强的源头活水。人民是非遗的持有者和使用者,广大人民群众认同感和持续感是非遗保护传承守正的根基,也是守正的标准。人民群众的需求是非遗不断创新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也是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的内生动力。我们要把培养传承人作为非遗保护的核心工作来抓,积极培养好传承人,培育规模宏大的传承人队伍,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要让所有保护成果由全体人民来共享,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贡献。
(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
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来自农耕文明的非遗必然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必须不断适应,不断再创造。这是一项探索性事业,还有许多未知领域,需要实践探索,寻求有效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站在人民富裕、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历史高度,不断发现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敢于对非遗保护各个方面进行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完善非遗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名录体系、理论研究体系、人才培养体系、传播推广体系、体验设施体系、数字化保护体系和工作队伍体系的建设,构建“1+3+N”的非遗保护工作格局。
(三)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做到胸怀天下
中国作为《非遗公约》的缔约国,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并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开创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措施,形成了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与中国经验,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这些成绩的取得,既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贯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针的当代实践,也是“两个结合”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必须坚持和巩固文化主体性,坚持非遗保护的中国化方式,以中国非遗保护实践构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非遗保护理论体系。以非遗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以非遗丰富中国的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为深化文明交流互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
总之,在推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文化强国的道路上,面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非遗保护工作需要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进程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自身在新发展格局中的位置。“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保护非遗符合人类的普遍利益,同时也是建设人类持久和平与安全的宝贵对话资源。要坚持扎实做好非遗系统性保护,讲好中国故事,为助推加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中国方案积极作为,为保护人类共同遗产作出中国贡献。
作者:王晨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