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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凤霞:搭好“非遗”之桥传承中医药文化

    发布时间: 2020-04-13 22:09 来源: 中国中医药报

    梁凤霞:搭好“非遗”之桥传承中医药文化(图1)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正式提出了“非遗”概念并进行界定。2005年,我国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4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进行保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的保护。2010年,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笔者近期了解了多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拟针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传承和保护的建议。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有研究者重点研究了截至2015年的54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其中包括4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13个省级项目,传承区域位于贵州、重庆、云南、湖北、内蒙古、青海、甘肃、安徽、湖南、河南、天津、山西、浙江、北京、江苏、福建、深圳、上海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包括中医针灸(2项)、中医养生方法(2项)、中药炮制技艺(2项)、老字号传统中医药文化(2项)、中医诊疗方法(8项)、中医传统制剂方法(12项)和少数民族医药(26项)7个大类。其中少数民族医药类项目涉及8个少数民族,包括傣族(2项)、彝族(1项)、藏族(4项)、苗族(3项)、瑶族(2项)、蒙古族(1l项)、土家族(1项)、畲族(2项)。

    从传承时间上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时间在l00~1000年间,主要集中在100~200年间;传承代数在2~40代间,大多数在4~6代之间。如山西平遥道虎壁王氏中医妇科,从南宋时期传承至今已有800余年,到现在已经传承29代;上海何氏医学传承也有29代。这些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比较长的历史,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要求,体现了传统医药文化的历史感。

    从传承发展方式上看,我国中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方式主要延续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两种方式,而现代院校教育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方式。

    各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情况有较大差别,大多数项目设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人员和传习场所。一些保护单位已采取建立档案或清单、举办传习活动、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设立研究课题及举办宣传教育活动等措施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中存在问题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的冲击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大。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保护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愈来愈重要和迫切。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项目和传承人的资金扶持不足。二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以传统的师徒授受和家族相传方式进行传承,一些项目传承群体过小,传承人老龄化,传承前景堪忧。三是受市场发展和经济观念的冲击,在传承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或者对非遗项目的诊疗技术出现不当占有或利用,各保护单位在运用法律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方面仍有不足。四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状况堪忧,传播方式不能适应时代变化,受益面较小,亟待加强传播。五是保护项目各地发展不均、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等,尚需加强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

    明确“非遗”保护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传承保护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医药的瑰宝,我们既不能将其束之高阁,也不能任其自生自灭。因此,对其开展行之有效的保护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工程。新时代,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非遗”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非遗保护和传承:

    一、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申报。

    笔者接触了许多优秀的民间中医,了解到散落在民间的特色疗法非常丰富,为了让更多传统中药制剂、疗法和优秀的传承人能够更好地为国民健康服务,亟待加强民间医药的调查和传承工作,整理申报成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策上扶持倾斜,改革准入制度,以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继承、保护和利用。

    二、加大经费投入,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加强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具有代表性。雄厚的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坚实保证,无论传承人的培养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和宣传推广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加强专项保护基金和传承人基金的投入迫在眉睫,需要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笔者认为,构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首先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要有专门的法律界人士的参与,明确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建立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制度。

    其次,要建立合理的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效果评价体系。如有研究者针对广东省中医药非遗传承和保护现状,探索构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评价体系,为广东省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价提供科学、具有现实使用意义的参考,值得借鉴参考。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对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保护的管理,各保护单位应积极整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编制档案和清单等方式细化保护内容, 将保护落到实处。

    要让传承人和民众理解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有研究者提出: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文化内涵和中医的生命观、疾病观、养生观、治疗观、用药观、制药观等。文化内涵以及生命疾病观等属于“道”的层面;而针对项目的具体构成要素,则属于“术”的层面。要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传承团队的支持和宣传,让他们和民众都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并非只针对技术,而首先是保护理念和思想,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和原则。

    三、建立专业队伍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指导,把握好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专家学者在把握中医药非遗项目的文化内涵、技术要素、传播与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可以对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全方位指导,可以有效帮助传承人开展整理立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要理解“传”的实质和原则,传是要无条件地记录、保护、保存,尽最大可能,变不自觉、无意识为自觉、有意识地延长和延续非遗项目内涵和要素,而不必考虑其利用和发展;“承”地实质和原则则是继承、发扬、延续、转换与创新,取其精华,通过比较,兼收并蓄,本土优先;应用上注重效果,实现创造性转换。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广度和力度

    传播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 能够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我们要认识到,应增强传播意识,整理规范传播内容,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多渠道传播文化遗产。同时还应让非遗项目走进校园,纳入中医学科建设,注重对各层面的非遗项目的文化和学术继承,培养专业人才,助力中医药学科发展。

    有些项目的传承和创新方法值得总结借鉴,如针对湖湘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运用“中医+”系统、开放、多元、创新的思维方法,从医疗服务、学术研究、技术传承、人才培养、文化传播、产业创新等六方面,走上传承与创新之路。

    对中医人和非遗传承人来说,让中医药走近民众、走向世界,“非遗”是非常重要的介质和桥梁,如何向民众传播中国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医药文化,特别需要学会讲好中国故事、中医药故事,但究竟该讲什么故事、怎么讲才有好效果,充分发挥“非遗”的作用,大有可为。(梁凤霞,湖北中医药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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