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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苑利:非遗保护亟须做好传承人递补工作

    发布时间: 2020-06-12 15:50 来源: 中国文化报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不同。文物可以不需要传承人独立存在,而非遗一定要人来传承。人是非遗传承的“活态”载体,有了人才有非遗,没有人的非遗事实上是不存在的。所以,保护非遗的核心就是保护传承人。传承人没了,这门手艺也就没了,这便是我们常说的“人亡艺绝”。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绝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因传承人的离去而消失的。


    为保护好传承人,中国政府做了许多努力——从非遗保护之初“以人为本”原则的提出,到后来的“传承人精细化管理政策”的推出,无一不是围绕着保护传承人进行的。但即使如此,目前非遗保护在传承人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国非遗保护已经走过了17个年头。在这17年中,我们虽然已经分五批,评出了3068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但令人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至少已有400多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去世。随着非遗传承人的离世,这些项目有的已经“空转”几年,有的甚至已经“空转”了十几年。


    对于这些因传承人离世而进入“空转”状态的非遗项目,我们该如何应对?结合其他国家的一些实践经验,我们对这类因传承人离世而进入“空转”状态的非遗项目,提出如下建议。


    对于没有后继人才的非遗项目,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一旦得知属地范围内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离世,当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亲自参与传承人丧事筹备活动。二是上级主管部门选择适当时机,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存续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如该项目后继无人,已经因“人亡”而“艺绝”,该项目便可进入注销程序。三是在项目注销前,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包括该项目传承人照片、简历、信札、手记、日记、报道、专著、证件以及各种获奖证书等文本文件,尽可能多地搜集传承人使用过的工具、创作的作品,并进行国家级收藏。如果有可能,还应对该传承人使用过的老宅、工坊实施合理保护。四是责成专人撰写该传承人传记,对其一生进行总结。五是将已经搜集到的各种文件,一次性录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作永久收藏。六是项目注销。扫尾工作结束后,将该项目从国家级或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除名,并发布相关公告。在此后活态传承的数据统计中,将不再出现该项目名称。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绝大多数非遗项目不存在后继无人的问题,这是由我国此前制定的非遗传承人相关管理政策决定的。在相关政策中,我们对非遗传承人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所谓“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就是要求非遗传承人以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将从老祖宗那里继承下来的传统手艺,再原汁原味传承给后人。那么,对于这类项目,我们要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首先,在得知属地范围内有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离世消息后,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应比照上述做法,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处理好已故非遗传承人后事的基础上,配合非遗传承人弟子,搜集、整理该传承人留下的各种遗物,并一次性录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作为永久收藏。此外,还应确立该非遗传承人使用过的老宅、工坊的保护原则,以确保该项目文脉的永续传承。


    其次,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赴实地考察,深入了解该非遗传承人离世后,该非遗项目的保存及传承情况。增补非遗传承人通常从已故传承人的嫡系弟子中选拔。如果嫡系弟子技艺水平明显低于本地同类项目不同传承谱系之省级传承人者,可以择水平高者作为增补对象。


    另外,还需要对增补对象实施业务考核。考核通常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规定动作”,考核该非遗传承人的基本功力。我们对增补非遗传承人基本功力的要求不是是否已经达标,而是看他是否已经达到或超越了他所要晋级的那个行业水平,即:凡准备参与晋级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者,应达到并能代表该行业的国家级水平;凡准备晋级省级非遗传承人者,应达到并能代表该行业的省级水平;凡准备晋级市县级非遗传承人者,应达到并能代表该行业的市县级水平。二是通过“自选动作”,重点考核该非遗传承人的手中绝活儿。由于传承路径、地方传统不同,许多非遗传承人都会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手中绝活儿,而这也应成为我们判断这些增补非遗传承人业务水平与独特价值的重要依据。三是对于晋级者的考察,只看其自身业务水平远远不够,还应避开种种人事关系,通过聘请外地专家同行参与意见等方式,对该晋级者做出明确的专业判断。对于那些专业性极强的非遗项目,如武术、中医药等,还可通过聘请相关机构或专业群团组织出具相应能力证明等方式,对该项目增补传承人做出严格的专业评价。这些评价将成为我们判断该项目增补传承人是否有资格晋级的重要依据。


    如果该非遗项目有后继人才,且该弟子已经是省级非遗传承人,同时也符合我们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之基本要求者,可直接晋级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该非遗项目如果有完整的传承谱系,原则上可根据该非遗项目原有的传承谱系,依规晋级。


    还需要注意的是,团体传承型或群体传承型非遗项目在传承方式上,与个体传承型非遗项目有很大不同。由于这类项目是以团体传承或群体传承方式传承的,所以,传承的功劳不应归某一个人所有,而应归所有传承人共同拥有。从理论上说,这类非遗项目的所有参与者都是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为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建议吸收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将该项目的代表性非遗传承人改称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联络人”。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强调该非遗项目团体传承或群体传承的传承属性,以增进所有传承人的责任心和自豪感;二是通过这种方式,从制度层面上,彻底解决传承补助金发放中存在的制度设计问题——将“传承补助金”由原来的“归一人所有”,改为“归该团体或该群体所有传承人共同拥有”,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传承补助金分配不公的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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