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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回望与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4-15 18:35 来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杂志

    摘 要

    二十年来中国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历程,有助于分析非遗的基本内涵,以及与保护传承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论述非物质文化的本质特点,指出传承人问题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问题,保护非遗事象的基质本真性是非遗生命延续的真髓和灵魂。中国非遗保护传承的当代实践在现实社会历史条件下创造出宝贵和有效的经验,使传统文化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无限的创造力。


    关键词

    非遗;基质本真性;公产意识与契约精神;当代实践


    图片

    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俗学、民间文学。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昆曲”入选。2004年,我国成为第六个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新鲜的术语,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在我国各地、各民族,以及在各领域中,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大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非遗是一项与广大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重大意义的宝贵财富,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不仅日益深入人心,还使各族人民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自觉地、热心地投身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这是时代的赐予,也是非遗的幸运。


    今天,我们的非遗保护与传承不是悬在空中的虚无飘渺的概念,也不是写在纸上的文字或者在会议当中的号召和宣示,更不是仅仅体现为传承人活动的个体行为,而是落在实地、充满生机,活在民众心中和手上,历久而弥新,通过无数鲜明多彩的活动体现出来的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


    非遗保护与传承作为文化领域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问题的提出及其备受关注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广义上说,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那些被人类创造或改造过的、满足人类某种需求,表达某种意图的“物”,通常被称为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不以物质载体形式呈现的成果。人出生下来,不单单靠物质存在于世。物质仅仅提供人作为生物体生存的基础性条件。更重要的是,人要靠非物质文化的创造、习得和传承,才能不断成长,才能成其为人,才能不断地生产出不竭的物质财富。从学说话、学走路,到懂得道理、丰富知识、掌握技艺,一天天、一年年都在和非物质文化打交道。对于社会群体来说,尤其如此。总的来说,有宝贵发达的非物质文化作为基础,才有丰富的物质文化以及幸福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然而,人们长期以来对文化的认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常常是特别关注文化的物质层面,而轻视了物质中蕴涵的智慧、技艺、情感、精神,以及整个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极而言之,长此以往,人们或会沦为“拜物教”的俘虏。另外,在以往关注非物质文化的时候,又特别重视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对蕴藏在广大民众中间的最普遍、最常用、最基础的非物质文化反倒视而不见。这种对于文化的认知偏见,容易造成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深厚历史底蕴的弱化,使文化日益趋同化,缺乏应有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再者,就整个国际社会的文化发展格局和走势而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一直很少被纳入关于整个人类文化发展历程的主流话语范围。西方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处于强势地位,这严重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发展走向。当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保护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举步维艰,这影响了他们的国家形象和民族心理,使得其民族平等和民族自豪的心理基础变得越来越脆弱。


    国际社会为了彰显和维护人类整体价值和长远利益,提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主张。因为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坚持文化发展多样性是人类创造力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还特别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①。


    当下21世纪的人类社会,非遗保护与传承问题的提出可谓恰逢其时,不仅对我国的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世界各民族平等和积极地参与和推进人类文化发展进程,对提升整个人类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每个民族是否善待自己的传统文化,是否继承和弘扬自己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也是关乎人类文化如何发展的大事。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民族的立场和全人类的立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以我个人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遗保护的设计理念之一,就在于正确处理民族文化与人类文化的关系,在于确认特定民族文化的人类文化地位。


    说到民族文化的人类意义的时候,我们会联想到一个惨痛的历史教训:当一个民族把自己的文化吹嘘成是超过其他任何民族文化的“最优秀的文化”,因此要凌驾于其他民族文化之上,从而贬低甚至要取代和消灭其他民族的文化时,其结果不仅是人类文化的灾难,同时也是人类的灾难。例如,在作为人类极大灾难的两次世界大战中,有的民族无限制地膨胀自己的文化霸权,只许我发明,不许你创造,把自己看成是“优等民族”,把其他民族看成是“劣等民族”,从而侵略别的国家,要杀害甚至灭绝其他民族。我们应当铭记这种令人刻骨铭心的历史教训。


    每个民族都会把自己优秀的传统文化当作鼓舞自己的精神力量,提高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但绝不应该以自己的文化为借口,贬低和否定其他民族的文化。非遗不是也不应该是隔绝不同民族的文化壁垒,不是也不应该是荒谬地指认民族优劣的标准。非遗的可共享性特点使它成为联系和沟通不同民族的纽带和桥梁,是不同民族加强交流与合作的广阔天地,是推动文化多样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谈论非遗保护与传承问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再次澄清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基本概念的认识,因为在某些场合中,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并不都是准确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产品和这件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技术及其实施过程不可分开一样。但同时,在我们的认识和语境中,它们又是可以区别得开的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顾名思义,非遗保护的对象是与物质文化相对而言的非物质文化,因此,“非物”是我们认识何谓非遗,以及如何保护和传承非遗的重要切入点。


    国际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由关注“物”到“非物”的过程。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诸如长城、故宫等世界文化遗产,九寨沟、三江并流等世界自然遗产,以及泰山、黄山等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等,均被纳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它们都是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二十年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世界记忆遗产名录”,比如“样式雷”建筑图样和《本草纲目》(1593年金陵版)即是该名录中的保护项目,但它们仍不是非遗,而是非遗的文献档案。如果把非遗比喻成是活生生的人的话,那么,这些记忆项目,仅仅是人的画像和照片而已。直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们才有了专门保护“非物”的国际公约,比如体现在工匠身心之上的卯榫结构营造技艺,这是与人相关的智慧和技艺。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质性的对象可能会耗损、衰败和消亡,但非物质文化却是可以传承的,借助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的智慧和技艺就可以无数次地创造出物质性的对象来。


    作为新术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定义和特定范围。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②


    就其范围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③


    根据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④


    结合这两个权威文件给出的“非遗”定义和范围,我认为,理解非遗的关键在于认识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对象不是有形的“物”,而是“非物”。正如本文开头就已谈到,它指向的是我们自己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代一代传承下来的,这意味着它从昨天而来,被这一代关注、守护和传续,会发展到明天。非遗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性文化,不仅在今天是活态的,在未来也是具有生命力的。同时,非遗又是社区、群体相互传递,彼此认同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对今天和未来的民众生活,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如果非遗仅仅是意味着昨天的话,就失掉了它作为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因此,随着我们的生活追求和社会发展的变化,非遗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适应着时代的变化,演绎着文化传统的历史进程。简单地说,非遗是历史传承的、共同创造的,被今天的人们共同视作文化财富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体现着我们的价值观,同时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也承载着我们对生活的热爱、我们的幸福感。  


    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共同构成了我们的生活内容。但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只有在与物质文化的比较中,才可以更清晰、更深刻地体验到非物质文化的本质特征。当然,这也是我们深入认识和理解非遗,做好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要前提。


    首先,非物质文化区别于物质文化的一项基本特征是其共享性。


    每一个具体的物质文化对象,都是不能够被不同主体所共享的,而非物质文化对象则是可以实现共享的。比如,父辈的某处住宅、某件古董给了哥哥,弟弟和其他人就不可能再有,但祖先留下的智慧、经验、习俗和手艺,却是后人可以共同领会、掌握、继承和拥有的文化遗产。


    我这里所说的“共享”,不是指不同的人对同一文化对象能够共同感知、共同感受、共同欣赏、共同品味,等等;而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同时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创造成果。这种可共享性不受时空的限制,同样是“春节”,中国诸多民族、各个地区,乃至韩国、越南等国的民众,均可共享其文化过程和文化意涵,亦可在此基础上再创造出自身的具有族群或地域特色的春节文化。所以说,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既是文化创造的历史,同时也是不同人群、社群、民族、国家文化共享的历史。文化共享的历史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共短长。


    非遗的共享性的实现,必然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其功能要适应共享者的需求;其次,共享者对这一遗产具有相应的价值评估;此外,还要具备适宜的社会历史条件。


    非物质文化共享性实现的结果,对群体内部而言,会促进共同价值观的形成并增强群体的内聚力,形成一种我们大家特别重视的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同时也会成为这一群体共同身份的标志。对不同群体、不同民族而言,将会彼此借鉴以丰富各自的文化内容,促进其发展并增进彼此的共识,进而有利于和谐关系的建立。不同社群、族群之间的平等和互相尊重对文化共享是极为重要的。


    共享性不应也不会导致文化的趋同。共享的目的不在于盲目追随他人,从而贬低、否定,甚或是抛弃自我,成为他种文化的俘虏;而在于广泛吸纳、借鉴其他民族所创造的人类文化的精华,以丰富和建设自己的民族文化,以增强每个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从而为整个人类的文化发展做出更巨大、更辉煌的贡献。


    非物质文化共享推动着人类文明的整体繁荣和发展。中国通过非遗保护极大地提升了民族自豪感。作为中国人,我们不仅在创造今天的生活,也要为我们的历史感到骄傲。民族自信的基础在于民族自觉。我们要认清自己民族的历史,以及我们对人类的贡献。比如,茶、丝绸在很早以前就传到欧洲。天然野生茶树的驯化、炮制的过程有多种制作方法,是非物质性的技艺。蚕的饲养,蚕丝的提取、缫丝、刺绣都是丝绸相关的非遗技艺。这些中国人的创造并成为中国人与世界交往的物产及其蕴涵的智慧和技艺,是我们与其他文明交流对话的极好范例,是中华文明的象征,也是人类文化发展进步的象征。


    同非遗共享性相关联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是文化多样性。非遗共享性无疑会对文化多样性的充分实现提供强大助力。以我的理解,教科文组织推动非遗保护的意义,恰恰在于借助这个文化举措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抵制文化霸权、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能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因此,针对非遗的保护,就需要有民族的视角,同时还需要有人类的视角。用人类的视角来认识和保护我们各自民族的非遗,从而使我们的保护工作具有更广泛、更长久、更深刻的意义。


    其次,非物质文化的另一特性在于它的活态性。


    非遗是始终处于过程中的文化,它的生命活力体现在发展演进的过程中,如果它不能适应社会之需求,就会被历史所搁置、所舍弃;但如果它没有像一时闪亮的流星那样殒灭于长空,成为历史尘埃的话,它就会在运动中获得长久的生命。非遗的活态性体现在传承过程当中,它的每一次的具体呈现,都是一次与众不同的文化演绎,都是它无限的生命链条中的一个环节。


    我们可以以端午节为例,来演绎一个非物质文化事象生成、发展和变化的情况:


    社会是动态前进的,节日的涵义亦是如此。比如端午节,从最初“避邪”的天人较量,到包含忠孝道德内涵观念的祭奠行为,以及不断附着其身的种种道德理念,无不反映了人们对自身、对人群、对自然环境的美好诉求。严格地说,端午节最早或许并不是一个人文性的节日,而是人类与自然对话的呈现。众所周知,端午节的背景是:在季节变化过程中,阳气发展到极致,阴气开始萌生。而阴阳交替的关节,可能或者一定会发生某些矛盾或是斗争。关于端午时节的这一点,《礼记·月令》有明确的记载:“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死生分。”那么,如何能够平顺地度过阳竭阴生的关口,智慧的先人们选定了一些相应的活动来面对,以应对这个重要关口。端午节时,人们要戴五彩线、挂艾蒿、喝雄黄酒、制五毒符、吃五毒菜,等等。人们进行这些活动,其良好愿望就是为了在阴气萌生之时,留住和发扬一切祥瑞,避免一切不好的事物发生。这即是端午节的最初生发渊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早期的端午节无疑是人们发现自然阴阳交替的时间,并借助各种活动来平顺度过这个时间节点,其目的和意义也可以解说为“避邪”或是“辟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要不断进行生活秩序的维护和重新建构。如何来处理随之而出现的诸多问题呢?比如,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民族?应该如何对待自己的国家?应该如何对待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应该如何对待周边的人以及自己?有意思的是,在人与社会不断契合的进程中,端午节随之被赋予了两个重要的道德观念——“忠”与“孝”。


    提到这个“忠”的观念,便离不开先人屈原。作为战国末期楚国重要的政治家,屈原满怀才学与抱负,从建功被重用,到遭小人嫉恨,再到不得志被流放,最终自投汨罗江结束生命。对于屈原的一生来说,他要忠于自己所处的一种制度或是环境,他所做的一切,不管是对制度的妥协还是抗争,都紧紧围绕一个“忠”字。于是,人们选择在端午这个阴阳交替、百害将生的时节,来祭奠屈原,反映的也是一个“忠”的道德观念。这个观念仿佛一种生命体,随动态的社会历程而不断涵养,不断演进,不断丰富,在端午这个节日里也得到了极好的彰显。


    另一个随时代衍生的重要道德观念就是“孝”。而这个观念的发端,始于曹娥的故事。曹娥是历史上有名的孝女,会稽上虞人。她的父亲曹盱是个巫祝,负责祭祀方面的工作,东汉汉安二年(143)五月五日,曹盱驾船在舜江中迎潮神伍子胥,不幸掉入江中,生死未卜,数日不见尸身。此时曹娥年仅14岁,她昼夜沿江哭寻父亲。过了十七天,在五月二十二日这一天她也投了江。五日后,她的尸体抱着父亲的尸体浮出水面。这个故事在《后汉书·列女传》中有详细记载。且不论人们对故事本身作何评价,重要的是,循着这个动人的故事,我们发现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被人们所关注的道德观念“孝”。这个故事逐渐附会到端午节上,民众开始传颂端午节正是为了纪念曹娥而设置的。至此,端午这个节日,它也发展成为一个宣扬孝道的节日。


    当然还有些其他的内容和理念,也附会在这个节日里,并让这个节日变得丰满,充满无穷的韵味。但关键的是,对于我们来说,节日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节庆活动,它已经成为一种观念建构和关系重建的载体。通过这个载体,我们内心的美好理念得以建成、加固和完善,人际关系以及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得以重新梳理和构建。


    因此,在传承中变异,不断融入当代社会,正是非遗在民众生活中活态性的具体表征,这也是某些特定的非物质文化能够绵延、流传、发展至今,乃至于进一步走向未来的根本动力之所在。


    说到非遗保护,有时有人会不经意地使用“原生态”一词。“原生态”这一术语在一些场合的应用,或许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在涉及非遗保护议题时,使用这一词汇就未必是恰当的,而且可能造成某种混乱。关于“原生态”,我想可能有三种理解:1.原始状态;2.根据记忆重新建构的某个时段的状态;3.现实存在的自然状态。圈定上述三种当中任何一种时段和状态对非遗加以保护,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而“传承”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发展、衍进和再创造的意涵。“原生态”这个术语,常常会使我们在意念中不自觉地消解事物的发展过程,而去追寻事物在某个时间节点上的表现状态。另外,“原生态”从字面上看,会造成一种印象:这里着重言说的是对象的表现形式,而没有特别指出它的核心本质。


    涉及活态的非物质文化,我个人认为,“基质本真性”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概念。与通常使用的术语“原生态”“真实性”不同,“基质本真性”是一个更侧重历时性的范畴,因为基质本真性是一个关心事物自身在演进中的同一性的范畴。有时间维度才有先后时间里是否保持自身同一的问题。我这里所说的基质本真性,是指一事物在演进过程中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对于非遗事象来说,基质本真性是它的真髓,是它的灵魂。灵魂在,则事象在;灵魂变了,则事物也随之变了;灵魂的消亡意味着事象生命的结束。


    构成基质本真性的基本要素包括构成该事象的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功能、基本形态,以及作为主体的个人、社群、族群对该事象的价值评估。


    文化与特定人群相联系,具有表征这个人群、锻造和展现这个人群的精神特质的作用;反过来说,文化又代表这个人群,成为这个人群的身份标志。人的变化、社群的变化、时代的变化带动着文化的变化。文化会变化,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才有文化保护的问题。基质本真性的概念是在承认文化事象在变化的同时,保证文化事象的变化保持在一个同质限度之内。基质本真性的概念并不无视尤其并不反对文化的变化和演进,而是在尊重和遵循文化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及承认社群自身进行文化调适的正当性的前提下,为了建设明天,而保持特定文化事象的基本的同一性。


    以我个人的理解,非遗保护问题或许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保持非遗的基质本真性的问题。保护,是通过自觉的努力让非遗项目在理想的状态下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属性。最起码的要求是,依照其自身发展的规律,使该项目避免丧失它最基本的属性。因为丧失了最基本的属性,该项目就不再是它自身了。


    文化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变化不失其基质本真性,只要文化事象的基本性质、结构和功能、该事象对人的价值关系,不发生本质改变,就是可以当做正常来看待的。文化的变化和演进,有它自身的规律。在这规律当中,自然也包含着外部影响的因素。但任何人为的、违背规律的“催化”,都将损害文化事象的正常生命进程。关注事物的基质本真性正是将保护和发展这样两个似乎对立,但却完全统一的概念,结合在一起,达成辩证的统一。


    第三,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创造出来,它便脱离开人而独立存在;而非物质文化则以人为载体、为主体,以人的观念、人的知识、人的技能、人的行为作为其表现形态。比如说我们过年时的扭秧歌、踩高跷、耍狮子等文化娱乐活动,它们既要通过人的身体动作呈现出来,同时也是为了人的自身欢庆、供人欣赏与人同乐而存在和流传的;又比如景泰蓝制作技艺,这种技能知识是通过人来实践、传承和表现出来的,它可以制造出无数的物,同时这些物又是要人来享用才能实现其特定价值的。因此,谈论非遗保护时必然要涉及人,没有人,就没有我们谈论的非物质文化,非遗始终是一种与人同在的遗产类型。可以说,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中心,是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关键之所在。


    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层面,人们都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非遗保护的核心在于人,尤其是传承人群体。非遗的持久赓续、面向未来,主要依赖于我们对传承人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代代相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类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以及关于建立“人类活珍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分别指出:


    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尽管生产工艺品的技术乃至烹调技艺都可以写下来,但是创造行为实际上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表演与创造行为是无形的,其技巧、技艺仅仅存在于从事它们的人身上。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遗延续的决定性因素。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在2015年12月第十届会议上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确认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重申了“尊重其意愿并使之事先知情和认可”原则,旨在尊重利益相关方,确保各方全面、公正地参与一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计划和活动的权利,同时承认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中的中心作用。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专门针对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措施,以及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传承者。不过,在非遗与人的关系论述中,我们还要注意界分两种不同性质的“传承人”:有些门类的非遗表现形式,比如传统习俗、节庆活动等,是全民参与、全民传承的,是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人人都是传承人。但是有些门类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主体并非是社会全体成员,比如传统手工艺的技能是掌握在一部分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传承人手里的,全社会所有成员通过他们非遗活动的物化的成品,来欣赏和分享这份文化遗产。所以,全部的社会成员,我们每一个人,都在这个保护和传承大军当中发挥着这样那样的作用,扮演着这样那样的角色。


    进入21世纪,作为传承主体的传承人问题已成为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核心问题。非遗是一种历史传承、群体享有和关注的共享文化,它不是今天的发明,也不是单纯的个人创造。因此,我们的传承人和实践者群体在面对各类非遗时必须要树立“公产意识”,具备“公有意识”,也就是说,非遗是一种公共文化财产。这种公产意识是建立在非遗本身特性的基础上的,所以任何将其视为私有的观念,以及企图独占的意识都是不可取的。


    从“公产意识”的角度来看,我们所说的代表性传承人实际上是延续文化传统的志愿者,他们的传承工作是建立在对文化的敬畏、真爱、情怀和责任基础上的。有时,我们对工匠精神的认识常常局限在技术上,而工匠精神不可或缺的本质性内在因素,正是对传统文化传承的恭敬和坚守,孜孜以求,不断追求一个又一个的理想境界,把自己的全部知识、心力和情感都编织在所展现的技术中,创造一个自己可心又施惠于社会的理想境界。


    现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都在非遗保护的工作框架下遴选、认定、批准和公布代表性传承人,这是对传承人的支持、关心和关爱,在为传承人尽可能提供一切可能的保护非遗的便利条件。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人,类似于向公众、向历史签订了保护公共财产的契约,其核心和基础是代表性传承人的历史担当和责任感,他们要完成这一许诺。他们的荣誉感来自于作为志愿者而具有的荣耀感。签订契约,不代表他们对项目有不同于对其他传承者的额外的专属的权利,而在于有责任比任何人做得更用心、更努力,做出更多更优异的贡献。因此,保护具有“公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作为志愿者的传承人群体要树立和大力倡导契约精神。


    当今时代,“功利”常常会压倒“意义”,这往往会使我们在功利面前,短视地把为文化发展提供助力的传统文化作为追逐功利的手段。在这时候,尤其要特别关注保护非遗,特别强调非遗的基质本真性,大力宣扬“公产意识”和“契约精神”。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应该充分发挥非遗的可共享性的特点,充分发挥民族文化的全人类意义,使之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良好基础,使人类社会变得更祥和、更幸福、更多彩多姿。


    进入21世纪,随着非遗保护和传承问题的提出,从“物”到“非物”的文化遗产观念变迁,以及我们对非遗基本特性和保护方略认知的不断深化,中国当前的非遗保护实践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质的飞跃。


    与“民俗”“民间文化”等概念相比,“非遗”是一个新鲜概念,使我们对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有了更新的价值判断,我们日常的生活方式,我们讲故事、唱民歌、过年过节,这些普通的日常生活都获得了文化意涵,具有了重要的文化地位。整个社会对非遗的尊重意识、保护意识和传承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保护”和“传承”这两个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被强调过,非遗保护唤醒了民众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尊重、热爱和自豪。而中国通过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持续性地推动非遗申报和保护工作,也提升了我国在国际上的文化地位,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道正在成为推动人类文化多样性、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力量。


    近二十年,特别指出,作为传承主体的传承人问题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核心问题。过去历朝历代,对民间的手艺人不曾有过特别的尊重,讲故事的人、演唱史诗的人大都没有留下名字,他们不被历史所关注。我们称赞那些手艺人,称赞那些非遗传承者的智慧和技艺,只是赞叹其成果的美妙绝伦,但不知他们究竟是谁。过去通常珍惜的是物,并不特别关注传承者和他的智慧和手艺。所以,今天“传承人”概念的提出和实际尊崇,是找到了非遗保护传承的根。在这一保护过程中,传承人有了荣誉感和自豪感,建立起了文化自信,甚至有了责任担当。作为传承主体,他们的观念和情感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让他们的技艺和智慧重新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从前“自在”发展着的非遗现在被“自为”地加以保护和重视,这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特别重要的变化,它正在开创着一个全新的非遗保护传承局面,我们记录非遗、传承非遗和传播非遗的手段都出现了与过去大不相同的变化。


    首先,数字化技术,尤其是录音、录像正在使非遗的记录变得更加真实和完整。在过去的大部分时间内,我们的非遗都是“自生自灭”,通过口耳相传等多种方式在民间“自在”延续和流传,而少有人关注和记录这些来自民众的草根文化和生活方式。20世纪下半叶末,我们主要是靠语言和文字来解说作为过程性文化的非遗。而现在,随着影音记录手段日益平民化和普及,一些以往难以客观描绘和忠实记录的影像可以得到更好的呈现。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数字化技术也不是万能的,其实有很多非遗必须通过身体实践、言传身教才能真正领悟。比如,普洱茶制作技艺传承人李兴昌去采茶,我们只看见他的手在采茶,看不到他手上细微的动作,并不知道他是怎么把茶树上那一针一叶掰下来的;在蒸茶的时候,他把手往罐子上一搭,就知道温度是否合适。所以,即使是数字化,也还不可能完全把知识传达出来,但是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我们可以用语言等多种信息技术的办法加以补充。


    其次,在非遗的传承方面,我们传统的师带徒制度还在延续。与此同时,一些新兴的传承手段和方式也在涌现,比如说非遗进课堂,非遗进校园等,学校通过开展相关的非遗教育课程将这些民众知识纳入正规教育体系,这样的话,一些出类拔萃的学生就可能发展成为我们下一代杰出的非遗传承人。从娃娃抓起的非遗教育正在拓充着非遗传承的路径,与过去相比,我们当前的非遗传承是在用“两条腿”走路:传统的师徒制和正规学校教育并行不悖,这样的传承路径也使非遗的多样性和创造性在年轻的新人身上得以更好地发挥。


    再次,非遗的横向传播与其纵向传承一样重要。在这方面,我们取得了许多比较重要的突破。非遗的宣传展示活动对推动非遗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能够发挥且已经发挥了特别巨大的作用。非遗的传承与传播,是非遗保护和发展的两个翅膀,没有有力的传播,就不可能有持久的传承。现在的非遗公开课、非遗旅游、非遗电商购物节、非遗扶贫,以及非遗扶贫活动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评选,所有这些活动都极大地拓宽了非遗的传播方式和渠道,提升了整个社会对非遗保护的关注、热爱和积极参与,提高了非遗传承人的自信心、自豪感和创造力。同时,非遗传播也为扩大传承人队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当前,人们还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非遗的传播不仅仅是相关机构和传播单位的事,更是整个社会和我们每个人的事。非遗的传播不是单纯的信息翻制、转换和广泛散布,它还能够唤起和动员社会力量;提升群体对非遗的价值评估和深厚情感;鼓舞传承人群、激励传承,提升社会对他们的尊重;为未来广大的传承人群提供后备力量;促进非遗交流、借鉴,从而推动非遗的发展和推广,等等。因此,非遗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更新着人们认识非遗、尊重非遗的观念。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里,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仪式、节庆活动,广泛的民众知识与实践等项目需要全社会上下一致、共同努力、热爱尊重、守护与传承,这些自不必说,其他如传统手工艺等门类往往是通过物质形态呈现非遗的真实内涵。在这些非遗门类的当代保护实践中,人们看待“物”与“非物”的观念也在经历着一个革新的过程。没有非物质技艺的展现,就不可能有这些物化的成品,享用这些物化的成品,也是我们的生活方式。这些物化的成品随时代变迁而有所演进,其非遗内涵自然也会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顺应时代的现实要求,经过一路的创造和再创造,不断淘洗、琢磨、演进、发展而走到今天。传承是在认真保护它的基质本真性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但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永远不越雷池一步。如果不回应现实生活的需求,不顺应今天的现实生活,这份遗产就会僵死,不是我们抛弃它,而是它会抛弃我们。


    但是我们在非遗保护实践中也不能完全忽视“物”之于“非物”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是整个社会共同推动了传承人群体的手艺的传承和保护,如果大家都不关心“物”,非遗传承人的实践活动就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没有市场,这些非遗项目的存在也就没意义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也是通过传承人创造的“物”保护和传承了相关非遗项目。


    近年来,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又有了一个新的进展——“非遗+扶贫”。通过非遗扶贫,不仅使非遗的传承活动和传承群体日益扩大,还极大地拓展了非遗的社会功能。在脱贫攻坚的过程中,在中华大地的各个角落,创造了大量的有效经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培育扶贫对象本身的造血机能,只有这样才能使贫困地区彻底脱贫、永久脱贫,走上致富的康庄之路。过去有很多说到手艺与贫富关系的民间谚语:“无艺如贫。”“手艺是活宝,走遍天下饿不倒。”“学艺终身福,是艺不亏人。”非遗扶贫,就是要让贫困人口掌握非遗的技艺,以艺致富,这才是彻底脱贫的长久之计。而这些非遗的技艺,正是他们以往就比较了解的、非常熟悉的,或者是曾经从事过的谋生手艺。所以,他们做起来相对说比较容易,能够很快见效。我就知道有很多非常成功的实例,比如非遗的能人+农户+合作社的形式,在很多地方的实践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有效地改变了一些农村的面貌。


    在我看来,非遗扶贫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它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效果是很好的。非遗扶贫改善了贫困家庭的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他们生活的信心和致富的信心。非遗现在已经构成了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些贫困地区往往还保留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就是说,非遗在这里还有着天然的深厚基础,很多人在生活实践或记忆中还保留着许多传统手工艺的智慧和技能。我曾经和边远山区的汉族,以及海南岛黎族、黔东南侗族、云南傣族等同胞交谈过,他们不约而同地说以前过穷日子的时候,生活没指望,没信心,也没有欢乐,情绪沮丧,看什么都不顺眼。可是,自从拾起了编织、刺绣、陶艺等非遗的手艺,不仅生活改善了,家里也有了笑声。这些原来就会的手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面貌,也增强了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通过非遗扶贫,这些地区的非遗得以保护,得以传承;同时,他们的致富也有了盼头。


    非遗在取得扶贫的效果之外,越来越积极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掘自身潜力,发挥应有作用,在保护自然环境、推进乡村建设、繁荣市场经济、构建社会安定和谐、丰富人民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升生活幸福感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非遗自身的角度来说,保护和传承获得了一个又一个新的领地,非遗的社会评价得以提升,传承人队伍得以扩大,保护和传承的意识得以普遍加强,非遗在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非遗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也因为它在当代社会的活力旺盛而得到了延续和强化。作为历史文化积淀的非遗正活跃在我们今天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之中。我们珍视这份遗产,尊重和保护这份宝贵的遗产,感恩它给我们今天的生活带来的丰厚滋养,也正在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意义是深远的,是长久的!( 作者: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俗学、民间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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