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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颖:强化非遗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中合理开发利用

    发布时间: 2021-04-22 16:27 来源: 中国旅游报

    通过将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使其在创新中得以更好发展,既是对民族传统负责,也是对文化传承负责,彰显我们民族的文化担当。


    从《乌苏里船歌》的改编作品著作权纠纷,到天津“泥人张”的多年维权之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从未停歇。这既印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蕴含的深厚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也提醒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有法可依。《“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指出,“要强化传统优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优秀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运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已经来临,引入知识产权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转化,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生动力。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备十分明显的经济价值。以剪纸艺术为例,作为三晋大地民俗文化艺术活动的载体,目前多地均对其开展了产业化开发利用的探索,剪纸可以作为商品进行规模化生产,也可与当地文化和旅游产业进行深度融合,还可以将剪纸艺术元素渗入动漫、影视、广告等行业。在这其中,传统技艺与文化表达的权利归属、权利转让及交易过程的监管等工作都需要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规范其商业使用,确保价值转化的有序性。通过知识产权对商业性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可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社区居民以及管理人的内在保护动力。


    二是保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的“公地悲剧”。如果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作一块“公共领域”而任由人不加限制、极尽所能地进行开发利用,最终很可能会使其本身的文化特性被“肢解”,产生“公地悲剧”。在迪士尼公司对我国传统文化形象“花木兰”进行角色重塑后,紧接着进行了“神笔马良”的改编,同时对这些角色的性格进行了“美国化”的改造。国内某些游戏公司也将我国历史故事中的名人形象运用到游戏角色中,凭空添加现代化元素,反过来亦对原有的文化进行了冲击,稀释了其文化价值。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公共领域”中挑选出来,对其开发利用要受到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相关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只有这样我们的传统文化价值才能及时保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是克服行政保护缺陷,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实效。在行政保护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属于一种职权性行为,现实中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许多文化遗产散落到乡村,并没有收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中。而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这些民间文化遗产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以及“以一定形式表现”,就可以获得作品的保护,确保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


    知识产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体现的作用不可替代,要使知识产权的特有功能得以发挥,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着手。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衔接,实行分层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权保护的个中梗阻在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衔接不足,通过哪些法律来保护哪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制度上不明确。通过考究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可以尝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对其衍生品给予邻接权保护;对中医药配方以及传统技艺视传承人是否具有公开意愿,提供专利权或者商业秘密保护;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提供集体商标保护;对具有家族传承特色的商业标识,可进行老字号认定,并提供商标权保护。


    其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完善利益分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同时侧重文化长远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要健全传承人认定机制,参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群众的意见,与相关民间团体相协调,统一认定标准。对于群体性传承的习俗或技艺,以所在特定区域为基准合理确定传承人范围,建立知识产权开发利用的利益惠享机制,提升文化社区群众对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积极性。


    再次,规范证据认定标准,强化司法保障。在考量存证、取证难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参照适用与之相近的证据认定标准,并适度放宽。同时,对通过区块链等新技术方法取得的电子证据视具体情况予以认可,探索区块链技术赋能行政监管执法以及司法审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支持相关部门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侵权案件进行公益诉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在当代,通过将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使其在创新中得以更好发展,既是对民族传统负责,也是对文化传承负责,彰显我们民族的文化担当。(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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