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近日,《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提出进一步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据了解,近年来,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实践日益活跃,各级非遗保护工作者和广大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断深化,但就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办法、推荐程序、扩展项目名录建设、项目保护单位认定条件和调整程序等内容,还未予以固定和明确,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保护传承理念也未吸纳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机制中来。为解决这些问题,在2007年工作基础上,《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人表示:
《办法》修改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仍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以保留;对工作中的新进展、新方向予以体现和增加,对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的内容予以补充和深化。其中,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审方面,《办法》增加了推荐申报条件、评审程序、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扩展项目名录、工作纪律等6个方面9条内容。
《办法》加强了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其中关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条件,《办法》细化实施项目保护计划能力方面的表述,增加需得到项目传承人群认可的条件,并明确不得推荐为项目保护单位的情况,即只从事该项目销售、传播、资料收集和整理研究的单位或机构,不可以申请成为保护单位。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办法》新增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转化和应用、鼓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等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