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所有县级中医医院提高中医特色优势专科服务能力、急诊急救能力和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标与要求,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评估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结果,不断健全管理机制,提升项目实施质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旗)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两专科一中心”建设是指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建成2个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和1个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
第三条 通过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有效提升县级中医医院优势专科诊疗水平和急诊救治能力,发挥县级中医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将简便验廉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到辖区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县乡一体”“乡村一体”等多种形式,指导、规范、优化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持续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与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转移支付项目有关规定,研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经费预算、年度绩效目标等建议,协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部门。
(二)制定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指导建设业务内容。
(三)指导开展年度总结、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工作,对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与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任务量等,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二)加强项目指导帮扶,统筹协调国家或省级中医优势专科或对口支援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密切的专科协作关系,提升县级中医医院中医特色优势专科服务能力和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
(三)负责项目管理,审核项目中期评估结果,负责项目终期验收,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报告项目进展和项目评估验收结果。
第六条 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项目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开展管理和技术帮扶,指导项目建设。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向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三)负责辖区内项目中期评估,综合利用中期评估结果,并将中期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推进。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院内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形成有利于县级中医医院发展的管理与运行机制,为项目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细化建设任务,按年度有序推进。
(三)积极开展自查,定期向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评估验收工作。
第三章 申报确定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结合全国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实际,研究提出“两专科一中心”总体建设任务和各省(区、市)年度建设任务数。
第九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两专科一中心”年度建设任务数,负责组织本省(区、市)“两专科一中心”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建设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合理确定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单位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和专科发展水平,合理确定2个拟建设的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应优先开展急诊科建设,并将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建设统筹纳入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项目单位确定后1个月之内,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项目单位和两专科名单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持续开展,直至在县级中医医院中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十三条 每个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在建设周期内,项目单位按照《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见附件)开展建设。
第十四条 通过开展中医特色优势专科建设,不断完善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和诊疗设备、提升专科诊疗技术水平,培养一批专科带头人、一批专科技术团队,建成一批在全省(区、市)具有示范作用的县级中医特色优势专科,有效提升县域中医药诊疗能力。
第十五条 优先分层次开展急诊科建设。对没有设置急诊科的,设立急诊科,按照《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急诊科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其功能,力争达到标准;对已经设置急诊科的,按照《中医医院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断提升相关疾病诊断和急救能力;对急诊科在县域内已有一定影响力的,及时掌握最新急救技术,持续提升急诊急救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急诊科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通过建设县域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依托县级中医医院,建立县域、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网络,完善师资、设施、设备等配备,提升示教、实训、远程培训等能力,形成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与应用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防治常见病多发病中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中期评估一般在项目建设周期第二年下半年开展,由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责令项目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中期评估结果及时报送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终期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委托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实施。验收工作一般在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一年内完成。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验收。
第二十条 加强对项目验收结果的综合运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协调规划财务司,根据各省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完成较好的,在后续相关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项目完成较差的,约谈提醒并减少项目安排。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改进并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一)建设期满,验收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单位。
(二)在省、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验收中,提供虚假数据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三)项目单位实施不力、进展缓慢,建设经费不落实,未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四)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重大医德医风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中《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