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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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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1-29 15:58 来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和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综医政函〔2023〕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和证书发放相关工作,压实管理责任,优化服务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开展考核工作。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并相对固定考核时间。考核结束后,原则上要求三个月内完成资格证书发放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空白证书管理。加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和执业空白证书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要建立好空白证书出库、入库台账,严格按照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数量发放空白证书。

    三、规范证书编码发放。对中医(专长)医师实行“一人一证一码”管理,中医(专长)医师取得医师资格后,仅可持有一本资格证书,仅对应使用一个资格证书编码;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后,仅持有一本执业证书,仅对应使用一个执业证书编码。中医(专长)医师具备申请医师资格考核条件,参加本省考核并再次合格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予以增加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病证范围等信息后,重新发放资格证书,编码不变,原资格证书收回。拟依据新发放资格证书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发放执业证书并备注首次注册时间,编码不变,原执业证书收回。

    四、规范证书信息修改。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病证范围等信息的修改申请,审核通过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认证中心。认证中心审核后,将资格证书修改信息按程序导入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资格信息库。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认证中心要高度重视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和证书发放等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各项规定落实落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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