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动加快建立具有山东特色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服务保障中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
《意见》明确,加强特色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加强中药材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行为;鼓励科研单位及时申报中药材新品种,提升中药材新品种保护意识。助力打造“齐鲁道地药材”,加强对金银花、丹参、西洋参等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的调查研究,发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作用,打造齐鲁特色鲜明的中医药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促进齐鲁中医药品牌传承发展,聚焦宏济堂、广育堂、万春堂等“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推动海洋中药产业发展,发挥海洋蓝色药库资源和全国唯一海洋中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创新平台优势,加大海洋中药及制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海洋中药资源开发利用和科研成果转化,有效保障中国海洋中医药集聚带建设。
《意见》明确,弘扬齐鲁中医药文化,擦亮儒医文化、扁鹊故里、针砭外治起源地等三张齐鲁中医名片,加强中医药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齐鲁中医药理论精华和名家经验挖掘整理形成的信息资源,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古籍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加强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保护中医药商业秘密,促进中医药技术传承创新;对于适于长期保护,能够体现中医药传承性特点且符合商业秘密保护要求的中药组方和配伍,优先考虑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推动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创新,合理确定中医药专利权保护范围,推动中医药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中医药跨界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中医药+”多业态;完善中医药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中医药经济数字化创新发展。加强中医药科研人员利益保护,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加大对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从高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
《意见》还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提出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机制、强化司法引导、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能力建设、提升司法保障能力等,明确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