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 网站首页
  • 相关机构
  • 政策法规
  • 新闻资讯
  • 项目名录
  • 项目聚焦
  • 风云人物
  • 会议展览
  • 人才培养
  • 影像展
  • 3D展厅
  • 中医药委员会
  • 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为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潺潺活水

    发布时间: 2024-04-10 16:29 来源: 中国文化报

    近年来,随着非遗特色文创、非遗相关产品以及非遗品牌的发展,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非遗传承人群权益、体现非遗保护传承实践创新性不可忽视的方面,对于非遗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如何提升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效,成为业界关心的话题。

    “从集体性传承的角度来看,非遗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因为现行知识产权法侧重保护原创性而非原真性;同时,非遗作为世代传承的知识资源,大部分属于‘公有知识’。”西安美术学院副教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主任张西昌表示,鉴于商业语境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对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非遗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十分迫切。

    张西昌认为,非遗形态的多元性决定了这一领域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应在整体的立法保护中注意不同知识资源的形式、规则与特性。在当下社会生活中,非遗保护传承往往是“集体性”与“个人性”交融,有些非遗作品具有创新性。此外,部分不具备著作权的知识资源,按条件可以受到地理标志等的保护。

    四川农业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副教授张池注意到,短视频平台上大热的传统舞蹈英歌舞,其名称“英歌Ying Ge”曾遭恶意抢注。“此类行为打击了非遗传承人的积极性,对非遗的有序传承造成了严重干扰,更浪费了国家公共与司法资源。”张池认为,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维护文化生态平衡、激发非遗传承人创造力、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应持续加强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宣传工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尊重非遗传承人、珍视文化遗产,为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活水。

    中央民族大学文化法与人权研究中心教授田艳多年来致力于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在她看来,作为全民共享的文化资源,非遗知识与技艺的传承具有公共性;非遗相关产品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私益性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与创新性。

    “努力保障公共性与私益性并行而不悖,是非遗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的根源,也是全球性的难题。”田艳解释,非遗领域的保护传承实践一直在持续,没有完成时,其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始终是交叠的。因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强调的创新并不完全适用于非遗领域的发展情况。对于非遗领域知识产权,需要一把合适的尺子来度量,国家一直在进行相关努力。

    “一方面,非遗传承人群是传承者,但未必是非遗技艺的所有者,因此在市场环境中,非遗传承人不能阻止或要求其他人使用自己所传承的技艺。另一方面,如果一项非遗技艺在特定群体内部是公开的,对外界是保密的,对其新颖性的判定十分不易。”田艳认为,不能简单地用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去衡量已经流传了千百年的非遗,而是要努力找到非遗保护传承实践的独特性,进而在非遗品牌建设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多地建立了非遗领域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文化传承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2021年挂牌成立的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主动探索和完善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先进工业陶瓷、文化艺术陶瓷、高端日用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名坊园、浮梁工业园区等地挂牌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点,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2023年,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四川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围绕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搭建、原创认证保护、专利挖掘布局、地理标志产品等领域展开合作交流,为非遗机构和传承人开展非遗领域知识产权的确权、交易、授权提供服务,提高非遗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这些积极探索,田艳认为,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品牌保护、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制度的全面落地,对于促进非遗系统性保护意义重大。“采用非遗元素进行再创作的产品,其本身未必是非遗或者非遗产品,而应划归为非遗衍生品范畴,这种新的产品形态可以依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还要看其获得市场认可的程度和能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肯定其创新价值。”田艳说。(记者 王彬 王添艺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中医药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57121216
    京ICP备202100489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513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微博